近日,清远中院审结一起罚款纠纷案,依法认定清城区交通局对A物流公司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B物流公司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A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A物流公司承接了林某一批名为甲苯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为109桶(约20吨),并收取了运输费用。A物流公司未要求对方提供该批货物的检测合格证,没有检验货物性质、品名,亦没有查验、登记相关的身份信息,只将相关标签张贴到铁桶表面,便将该批货物委托B物流公司承运。B物流公司(另案处理)在事发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批货物被警方查获。
经查明,甲苯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第三类危险化学品,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有易燃、低毒、易制毒特性。
清城区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物流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A物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清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苯属于危险化学品,A物流公司作为承接人,未严格执行物流寄递企业“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仅进行了简单的信息填写,且转委托未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B物流公司进行承运,具有主观过错和重大过失。故清城区交通局依法对A物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若违反规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甲苯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清城区交通局对A物流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清城区交通局履行了调查取证、听证、审批等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法官说法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本案再次敲响运输危险货物的警钟。为确保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实行严格审查。物流运营单位在承接货物时,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危险货物运输所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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