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流动加油服务,在居民区附近引发火灾,近期,江苏首例危险作业案在南通崇川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流动加油车爆燃酿火灾
装载大量汽油的流动加油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城市角落甚至是人流密集的小区藏匿,虽然安全隐患巨大,却因有利可图屡禁不止,成为游走在城市中的“定时炸弹”。
潘某自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没有取得危化品作业许可、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改装面包车擅自从事流动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
今年4月27日,潘某在崇川区阳光花园和黎明花园之间的大码头巷路边流动加油作业时,采用电瓶搭电驱使油泵的方式泵油,产生的电火花遇汽油蒸汽爆燃成灾。火灾造成潘某下肢烧伤,停放在周围的3辆汽车和1辆电瓶车烧损,2台居民空调外机烤损。后因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到达扑救,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三辆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26734元。案发后,潘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擅自从事非法作业构罪
2021年1月18日,潘某因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被崇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收缴塑料桶一只,收缴塑料桶内汽油四百零八升。4月15日,潘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崇川公安分局抓获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潘某再次非法加油,4月29日,火灾事故发生两天后,潘某被刑事拘留。
“过去在立法上没有对危险作业罪予以明确,对于非法流动加油没有有效的惩处手段,被告人曾经因为同样的行为被查处过,但仅被行政拘留了十天,低门槛、低成本导致非法流动加油屡禁不绝。”崇川法院副院长潘建明介绍,危险作业行为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几乎是所有责任事故犯罪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其实际危害日益凸显,遏制、预防危险作业行为的社会治理需求迫切增长。因此,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 对危险作业罪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其行为对其本人和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某之前已因非法加油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加油引发火灾,本不宜适用非监禁刑。但考虑到潘某家庭情况特殊,妻子已经去世,儿子因车祸致颅脑重度损伤仍在住院治疗,儿媳即将生产,法院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潘某适用缓刑。
严守法律和安全底线
流动加油车危害到底有多大?该案承办法官王冯指出,火点距离居民住宅极近,火灾造成小区围墙烧损,失火面包车内很长时间后依旧残余汽油味,旁边10余米高处树叶被烤焦。
汽油属于甲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一旦发生燃烧极易引发爆炸,且扑救不能使用水,必须使用泡沫或者沙土等。“装汽油不能用塑料桶,容易产生静电;容器密闭性不好的话,极易挥发,产生油气混合物引发爆炸。”据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火灾调查员介绍,本次事故中,汽油燃烧已产生流淌火、爆炸等危险,结合居民小区环境,极容易产生重大伤亡事故。
“缺乏法律知识,求财心切,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是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王冯希望以此案警示民众,树立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正确的致富观,切莫走上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