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雷应敏在“两会”中指出,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涉及环保、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对于此类行为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非法倾倒危废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危废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丢弃造成污染的,由组织者和实施者承担责任;对于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物理承担的,由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力承担的,由移出者承担责任。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及流程
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现行规定跨省转移必须采取审批制。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及流程
1 申请
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向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移出者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预审
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征求意见
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移入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4 函告意见
移入地省级环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 及时告知
移出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入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因各省的审批程序不尽相同,以上流程仅供参考。
部分省份对跨省转移的限制
湖南
严格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置。
河北
严控跨省转移。严格控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贮存或处置,原则上禁止无利用价值且处置费用偏低的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转入。
跨省转移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1.流程多,耗时长
跨省转移一般需要经过多级环保部门审批,耗时漫长,而且纸质申请费时费力效率较低,很多申请单位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必备材料,影响申报进度。
2.各省审批要求不统一
各省之间缺乏统一的审批要求和审批程序,增加了申请单位的申报工作量。此外针对环评审批需要鉴别的危废,各省危废类别的认定存在争议,这部分危废在跨省转移时,经常无法获得审批。
3.重审批,轻监管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虽然审批程序繁杂,但是监管力度不足,信息化监管能力薄弱,省级环保部门之间因缺少信息化监管手段难以掌握相关信息。
跨省转移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但是危险废物运输行业乱象丛生,运输监管流于形式,很多非法倾倒行为发生在运输环节。
1.无资质经营和非法挂靠现象横行,增加了运输过程的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决定了其运输过程危险系数较大,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正规企业承运。根据国家规定,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且经营范围内含有危险废物。但是目前危废运输行业乱象丛生,无资质经营、非法挂靠现象横行,增加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运输过程监管不力,监管流于形式
现阶段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过程缺乏监管,很多省份运输监管没有具体细则,仅靠环保部门给沿途省份发函告知。当函件到达沿途省份环保监管部门时,危险废物往往已经运离该省份,运输监管流于形式。
跨省转移如何加强监管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跨省转移制度不尽完善,危废监管方面的规定非常笼统,运输管理要求缺失。应该完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输管理要求和非法倾倒后续处置的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依靠科技,创新监管手段
依托技术创新,强化技术装备的升级,利用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实现对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全覆盖管理,对危险废物流向进行实时动态管控。
3.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涉及环保、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责任,协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动监管工作平台,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合理合法的危废跨省可能是一个暂时解决的地域性危废处置缺口较大的方法。危废的非法转移及倾倒要坚决抵制,危废跨省转移监管力度更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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